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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1年度第四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通知
河南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2011年度第四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的通知  郑州市、安阳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省律师协会定于8月8日举办2011年度第四期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郑州、安阳2个省辖市和厅直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本次培训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由资 深执业律师和法学专家、律师管理人员,按《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规定,讲授常用律师实务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等内容。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8月8日至8月17日。  报到时间:郑州市实习律师于8月8日8:30-12:00报到;厅直实习律师于8月8日14:30-18:30报到;安阳市实习律师全天报到(8:30-18:30)。  培训地点:河南警察学院礼堂(郑州市文化路与俭学街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原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报到地点:河南警察学院礼堂。  四、相关费用  1、培训费:每人200元,用于培训期间教室租赁费、部分资料费、聘请教师费用、培训班其他日常开支等。  2、教材费:198元。根据全国律师协会要求,使用指定教材《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教材》。  3、本期培训不安排食宿。  五、要求  1、务必将此通知传达到所属各律师事务所(包括省直管县),通知到每位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郑州市、安阳市律师协会分别指定2名和1名工作人员参与本期培训,负责协助报到当日的秩序维持和培训期间的管理。  2、由于培训场地有限,要求各地严格按上报参训人员名单按期参加培训,没有在上报培训人员名单上的实习律师,不安排参加本年度培训。参训人员报到时务必携带实习证(重新执业人员携当地律师协会出具的加章书面证明、法律援助申请执业人员携本单位介绍信),提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3、为提高培训效果,省律师协会将严肃培训纪律,培训期间严格考勤,凡三次不到课的(无论请假与否),本次培训不合格。培训结束时,省律协将组织参训人员考试,考试内容以《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教材》和培训班老师讲授内容为主。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4、要强化参训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培训期间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联系人:郭琰  王晓辉  电话:0371-65900672  65900674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2011-08-08   1814
河南下发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意见
河南下发意见私家车也将安装安全卫星定位系统  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制定的《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8月11日起在我省全 面施行。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的实施,将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构建道路交通监管新格局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以此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常态化、规范化,全 面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水平。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省制定了《意见》,为创建“安全河南”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动态监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安监、交通、公安部门成立“道路交通动态监控系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组织领导。  《意见》工作目标是到2011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两客一危”车辆)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学校及幼儿园接送学生的校车、城乡客运车辆、城际公交、半挂式牵引车也纳入2011年12月31日前安装范围,建立全省统一的联网联控系统;到2015年12月31日前,城市公交、出租车、重型载货汽车、工程车、市政用车及水上运输的船舶等车辆(船舶)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85%以上,并鼓励公务车、私家车安装。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尤其是超长隧道、超大桥梁、连续超长纵坡及连续弯道和临水、临崖、水上浮桥等危险路段的智能动态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0%以上,同年基本建设完成“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统一平台,实现省、市、县、企业四级对车辆和道路的动态监控,使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根据《意见》要求,近期新出厂的“两客一危”车辆,在车辆出厂前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车辆产品公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时,要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工作情况。凡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新增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  对于已经取得道路运输证但尚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按照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 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从2012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暂停营运车辆资格审验。公安部门要逐步将“两客一危”车辆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纳入检验范围。没有建立本企业车辆监控平台的单位,可直接接入省卫星定位车辆监控系统,以减少企业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卫星定位服务运营商建立的监控平台以及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建设的监管平台必须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并按照技术要求统一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不能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对接的自建平台,2011年底前淘汰。
 2011-08-16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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